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局天津、南京、昆明训练总队: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和《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号)有关要求,规范消防救援队伍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申报范围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进口产品,报财政部审批;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进口产品,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不足100万元的报消防救援局备案。
二、进口产品申报条件
(一)采购进口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国产产品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3.国产产品安全性、可靠性无法达到安全要求的;
4.国内无法提供现有进口产品所需配套产品或零配件的;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进口:
1.达不到中国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2.存在技术缺陷或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
3.在国外尚属试验、试制类产品的;
4.国内不具备维护、维修和应急抢修条件的;
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
三、进口产品申报程序
(一)进口单位开展需求调研
进口单位预先采取公开征集等方式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报价等需求进行调研,据此研究制定技术指标和预算价格。不得采纳尚未通过中国境内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消防车辆的技术指标和报价。不得采纳同型号同配置条件下报价差异较大的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报价,确需采纳的,应当将该产品列为论证重点对象。进口单位应当逐级提交申请材料,报总队归集。总队按照采购管理和价格管控有关要求,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精神,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进口单位可同步开展进口产品需求调研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总队组织专家论证
总队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开展论证。
1.组成论证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可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为非本总队人员,与本总队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其中,产品技术专家应熟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从事与拟采购进口产品相近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论证专家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
2.提供论证材料。组织论证时,提供下列材料供专家参考:
(1)《消防救援队伍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
(2)申请理由和满足申报条件的说明;
(3)需求调研、预算价格、技术指标、国产与进口产品性能差异、产品用途和使用场景等情况说明;
(4)论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3.形成论证报告。论证专家组应当对每个品名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2),由每名专家签字确认后,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满足进口产品申报条件的结论;
(2)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的结论;
(3)对预算价格、技术指标、国产与进口产品性能差异、产品用途和使用场景等方面的具体论证意见。
(三)总队提交申请材料
总队分别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将下列进口产品申请材料报消防救援局(2020年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前)。
1.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
2.进口单位需求调研材料;
3.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报告;
4.《消防救援队伍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5.《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6.《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表》(附件3)。
(四)消防救援局组织审核和申报
消防救援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集中申报。财政部审批后,由消防救援局通知相关总队。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进口产品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当采购国产产品,杜绝贪大求洋、盲目进口。要深入开展市场调研,科学拟制功能需求、技术指标、预算价格等,严格审核把关申请材料。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专家论证流于形式,多次审核未通过的总队,消防救援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批准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审批意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各总队拟采购的进口消防车须取得中国境内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曾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同类技术单元产品须在事故结论确定后重新取得中国境内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不准予采购。进口消防车今后不再要求提供自愿性认证证书。
(三)各总队要加强进口委托代理公司的选取工作。本通知下发前未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或已超出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的,应在60日内由总队统一组织选取并报消防救援局备案。已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且尚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的,应当在服务到期后60日内完成选取并报消防救援局备案。
(四)各总队每年应组织对进口委托代理公司和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进口委托代理公司不得代表供应商投标、签订销售合同、履行供应商义务,不得提前收取货款、挪用预收货款、无故扣留质保金以及未经进口单位同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有上述情形的,各总队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各总队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进口委托代理公司和供应商履行合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以及《消防救援队伍进口装备突出问题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消防救援局。
(五)进口产品在免税范围内,采购申请已经财政部批准或者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消防救援局予以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不再单独上报进口装备免税计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可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各消防研究所、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采购进口产品,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消防救援队伍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表
4.消防救援队伍进口装备突出问题情况统计表
消防救援局
2020年9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